聯合航空涉拖欠遣散費 前員工共追討84萬

【本報訊】美國聯合航空兩名前員工指資方裁員後,未有給予充分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資方追討代通知金、遣散費等,分別約45萬及39萬元。案件昨在勞資審裁處提堂。

官:合約只適用於美國法律

其中一名前空姐譚若寧的申索書提到,資方在她領取有薪病假時解僱她,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第33(4B)條,故此向資方追討疾病津貼、額外7日或一個月的年工補償、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及遣散費,5項目總額約為45萬元。另一名前員工趙珮言亦同樣因被裁員向資方追討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合共約為39萬元。

審裁官楊綺娜稱,兩名前員工簽署的僱傭合約列明,合約只適用於美國法律,並不適用於香港法律。此案件的爭議點為香港法院有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申索,故建議兩名申索人尋求法律意見,案件稍後或需轉介區域法院審理。美國聯合航空另有一宗同類型案件被控告,因此,3案將一起押後至7月30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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