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他原本被裁判法院拒絕保釋要還押,但高院法官李運騰去年12月23日批准他以現金1,000萬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隨即在去年除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獲批,黎遭撤銷保釋要即時收押。終院在本月1日聽取雙方律師陳詞後,將於今早10時就黎的保釋上訴爭議,開庭頒布判決,黎會由囚車押送到庭應訊。若果律政司上訴得直,黎將要繼續還押,很大機會在獄中度新歲。截至昨日已被收押39天的黎,現羈押在赤柱監獄,民主黨劉慧卿和違法佔領中環發起人之一陳健民昨晨往探監,疑為黎今日的裁決密斟商討對策。
根據司法機構的文件顯示,終審法院早前開庭處理律政司的上訴,只是處理法律的爭議,以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2)條的意思,及決定法官李運騰的判決有否出錯。如果律政司上訴得直,終院會撤銷李運騰准許黎保釋的命令,而黎的保釋問題將會交由裁判官、區院法院或高院原訟庭法官再處理。換言之,黎如果想保釋,便要重新提出申請,法庭屆時要按終院的判決可處理。
不過,如果律政司的上訴被駁回,即代表終院認為李運騰沒有犯錯,黎便可以獲准保釋。《港區國安法》第4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指,從第42(2)條的句子結構可見,「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是先決條件,要過了此門檻,法庭才可開始考慮是否批准保釋,包括考慮合適的保釋條件,而且黎早前提出的保釋條件,都只是預防黎潛逃,並無助阻止黎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昨晨約10時,劉慧卿和陳健民乘車抵達赤柱監獄,陳手持一個環保袋到場,劉則兩手空空。問及兩人為黎帶來甚麼物品,陳未有透露手持物品是甚麼,而劉只表示:「帶個心(探監)囉!」兩人隨後於監獄外拍照「打卡」,接着前往登記並登上懲教院所內的高爾夫球車,前往探監室。約一個半小時後,兩人探監完畢步出監獄。向記者揮手道別的劉慧卿透露,指黎智英精神不俗,至於探監的談話內容,劉直指「唔講得o架!」其後兩人一同乘車離開。
73歲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述兩案均會在今年4月16日於西九龍法院再訊。案件編號:FACC 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