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最近就議員行為方面,計劃修改《議事規則》,尋日議事規則委員會仲去信各議員,就針對議員喺立法會同埋選定委員會行為極不檢點嘅處分建議進行諮詢,包括應否喺暫停職務期間實施財務處分,同埋應否讓被暫停職務嘅議員提出上訴或反對程序,議員需要喺下周三或之前交回。
文件提到,如立法會主席認為《議事規則》嘅罰則不足以處理議員喺立法會等會議作出單一次或多次極不檢點行為,可以喺大會中將該議員點名,須顧及事件所涉行為嘅嚴重程度、所造成或威脅造成嘅干擾、損害等性質同埋程度、類似行為嘅頻密程度,及該議員有冇漠視主席嘅權威或不斷或故意藉濫用規則阻撓會議處理事務等。代理主席之後可動議一項不容辯論同埋修正嘅議案,供立法會決定係咪喺該議案指明嘅期間,暫停該議員嘅立法會職務。
文件亦提供英國下議院作參考,並建議有關議員嘅暫停職務處分按嚴重程度遞增計算,即喺同一任期內有關議員若首次通過暫停職務議案,則停職一星期,第二次停兩星期,之後停職4星期、8星期,如此類推,仲唔可以參與立法會所有事務,連酬金、津貼等工作開支都冇得發放。另外文件又提到,英國下議院就有關議案不設上訴或反對機制,但德國聯邦議院就容許有關議員就暫停職務一事提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