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被撞至腦出血及失去知覺
原告人李承閩,被告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由於警方於2018年2月11日在處理粉嶺公路事件疏忽,導致原告受傷,故申索賠償。惟入稟狀中並無列出要求的賠償金額。
死因庭於去年6月曾就這宗事故展開死因聆訊,李當時以證人身份出庭。李曾供稱,他駕車沿粉嶺公路往火炭方向行駛時,一輛警方電單車從後駛上,並揮手示意要他停下。數秒後,李的私家車便被7人車從後猛撞,李頓時失去知覺,事後有腦出血。死因庭其後裁定事故中的兩名死者死於意外,又指事故是因警員指示「路障車」慢駛和截停車輛所致,並建議警方要警員熟讀《警察通例》。案件編號:DCPI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