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在確診染上新冠肺炎後逃離醫院及失蹤兩天的男子李運強,昨天在九龍城法院承認觸犯「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得悉李在失蹤兩天期間「瞓街」,直斥其行為非常自私,罔顧香港市民的安全,指李在確診期間離開醫院,可能觸發疫情擴散,法庭需向公眾發放清晰訊息,本案非常嚴重,不能以罰款了事,要判李即時監禁。惟裁判官在判刑連該罪的最高刑罰也弄錯,判李監禁6個月,及後發現出錯,最後改判李監禁4個月。
該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但裁判官在判刑時,竟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計算被告認罪所得的三分之一減期扣除,判被告監禁6個月。裁判官後來發現自己出錯,遂重新判刑,改以該罪最高刑罰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判被告監禁4個月。
被告李運強(63歲)親自向法庭求情指,當日他本來已執好衣服,以為轉病房或可以出院,卻突然得悉「仲有4支大頭針未打」,他怕打針才一時鹵莽犯案,更反問裁判官:「你知唔知打肚臍好痛?」被告稱他健康愈來愈差,患有糖尿病,亦已排期做小腸氣手術,希望法庭從輕發落,好讓他「過番個好年」 ,又說:「你判我坐監,我真係會死,乜嘢都無,綜援又無」,冀法庭給他一次機會,判他罰款不用坐監。
裁判官問他「嗰兩日你去咗邊?」他答「瞓街」。裁判官追問「點解唔返屋企瞓?」他就答「屋企未清潔好,仲有細菌」。裁判官直斥他寧願「瞓街」也不回家,行為非常自私,又指他「60幾歲人仲怕打針,因為你驚痛,罔顧香港其他人嘅安危」。
案情指,去年12月7日被告獲衞生署通知為密切接觸者,他被送往竹篙灣檢疫中心及亞洲博覽館進行檢測及隔離,後來證實確診。同月14日,他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但有清潔工於18日下午5時見到他走出病房,當值護士知悉後便報警,警方到他報稱位於花園街的住所找他不果。同月20日,警方接獲公眾人士通知發現他的行蹤,最終在長沙街近上海街交界將他拘捕,他再被送返醫院直至23日出院。案件編號:KCCC 33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