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鎅傷休班警長原囚兩年七旬翁獲減刑至14月

【本報訊】73歲退休漢疑因租務糾紛,在上水鎅爛村代表的宣傳橫額時,遇到一名休班警長截查,他竟用鎅刀在警長的臉頰上劃交叉。該退休漢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傷人罪成,裁判官稱礙於裁判法院有判刑上限,只能判他最重的刑罰,即監禁24個月,但判刑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該退休漢事後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昨天雖然駁回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但指原審裁判官蘇文隆考慮判刑時,忽略了他可能聽不到事主曾表露其警長身份,將他的監禁刑期減至14個月。

官:原審或忽略當時情況

73歲被告羅炎達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上水圍一帶毀壞11幅廖興洪的橫額,及傷害警長X。就定罪的上訴,法官在看過原審的謄本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已盡力協助當時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偏頗。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證據上的考量亦屬合理,證人的證供沒有疑點,相反上訴人聲稱涉案鎅刀只是用作修甲,並否認鎅爛橫額和傷人,該說法屬匪夷所思,不能相信。法官認為就定罪方面上訴理據無一成立,故駁回該上訴。

在判刑上訴方面,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了上訴人的所有求情因素,事主的傷勢亦確是上訴人故意造成。不過,原審裁判官於判刑時曾反覆提及事主是警長,有理由相信他是以上訴人在清楚知道事主是警務人員後仍犯案,並以此作為判刑因素之一,惟原審裁判官有可能忽略了事主當時在上訴人身後,一直沒機會出示委任證,而上訴人是一名長者,當時又正在逃跑,可能心慌意亂下聽不到事主表露身份,故改判上訴人監禁14個月。案件編號:HCMA 217/2020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