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職安健條例》等勞工法例與時代嚴重脫節,尤其是工業意外相關罰則20年來從未修訂,致命工業意外20年來有增無減。勞工處遂建議修例加重罰則,以期減少工業意外。勞工團體普遍支持修例,但資方強烈反對。過去一個月內就有15份資方反修例意見提交至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除去7份內容一式一樣的商會意見書外,筆者現整合餘下8份意見書並予以回應。
資方反對大幅上調工業意外的僱主最高罰款,所持理由是企業利潤微薄而未能承擔巨額罰款。但資方同時聲稱過往法庭判案中針對工業意外的僱主責任罰款過低,建議提升罰款額。姑且不論企業利潤在會計操作下是否能如實反映經營狀況,既然最高罰款額並非定額罰款,法庭若非案件極度惡劣而重判,那麼僱主們只要不是刻意無視工人安全並導致嚴重傷亡,完全不必擔心罰款難以承受。然而資方一方面聲稱過往罰款過少,一方面又反對提高最高罰款額,豈不予人自相矛盾之感?
有資方代表聲稱工業意外源於本地工程施工期太短,導致工人趕工而忽視安全,可是香港的大型基建工程也經常延誤,這個論點值得商榷。反而,建造工程作為高資金周轉項目,相比做一日就賺一日的工人,資方更具有縮短工期的誘因。事實上,正是多年來過輕懲罰才令那些不負責任的企業不思悔改,更可能促使他們將被罰款的風險納入工程合約標價。若提升標價、轉嫁罰款成為行規,則企業更可能冒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去縮短工期、節省成本而忽視安全,導致工業意外更容易發生。
有意見指修例偏幫工人,並要求設立工人罰款制度。勞工法例偏向弱勢僱員確實不假,僱員才因此能在無良僱主面前充分維護權益。但資方要求設立工人定額罰款則完全是「不熟書」,因《職安健條例》的215條罰款條文中已有多達34條是針對僱員行為,且最高罰款修訂後將劃一為15萬元,已可促使打工仔遵守安全指引。
何況過往工業意外司法判例亦提及,即使工人或貪一時之便忽視職業安全,僱主仍有能力和義務採取更多措施令工人遵守安全準則,而這些措施並不會不合理地增加僱主成本。至於資方要求政府增加職業安全培訓以提升工人職業安全意識,雖然他們或是為找個像樣理由,但畢竟工人安全意識愈高愈好。反而有資方代表將工業意外歸咎工人小事化大甚至工人因貪財而勾結醫生虛報工傷,則是顛倒是非的混帳邏輯!筆者對有不止一位資方代表將這種不負責任的言論提交給立法會感到憤慨。
香港的工業意外之所以一直未能妥善解決,主要原因在於懲罰力度不足以阻嚇無良僱主。若反對修例者覺得法律和刑罰偏袒僱員而對僱主過於嚴苛,甚至妄言僱員偽造工傷謀利,可是這些資本家一方面痛陳法律不公,一方面又不願意放棄生意,恰恰證明這些生意為他們帶來豐厚利益。即使相關意見固然可作參考,但大幅上調職安罰則是非常有必要,即高額罰款極能夠迫使資方合理地增加人手,以保證工期及增加安全設備,讓香港職業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不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