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基本法》,行政長官的產生是在選舉委員會這個「小圈子」選出之後,由中央任命。
此方式的發展方向是,「小圈子」的人數要不斷增加人員構成,要不斷吸納「普選因素」,例如有一人一票選出的區議會議員,「最終」從「小圈子」選出若干候選人「投放」到全港由一人一票選出特首。
可見形式上看,行政長官是由選舉產生,然而,在運作上,「協商」才是關鍵。「小圈子」選舉投票之前,中央為了保證任命權的「實質性」,必須先由中央挑選「心頭好」,在選委會中展開「協商」,選委會的投票一定是「協商」好的結果,這樣的行政長官產生方式應說是「協商選舉」,是二者合一。
現在,由於反修例暴亂,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之路已經斷掉,只能是在「小圈子」的「協商」選舉中原地踏步。
這種「協商選舉」可說是源自內地的社會主義政治協商制度,中央在規劃「一國兩制」時,參考了相關原則,根據香港實際情況,有所變通,設計了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到底行不行呢?「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只有實踐能回答這個問題。
現在,答案大致有了,這樣的設計和目標,多年來被反對派和外國勢力惡意利用,打着「爭取民主」、「我要真普選」的旗號,逢中必反,動員奪權,發起暴亂。目的是把「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弄成「只對香港負責」,弄成在民意支持和授權下「隔絕中港」的人,弄成目無中央和「一國」的人,弄成中央和「一國」管不了之人、管不着之人,把香港特區弄成「國中之國」,在特區最高領導層顛覆「一國兩制」,此其一。
其二,即使停留在「小圈子」的「協商」選舉上也大有問題,一是「港人治港」下,挑選行政長官早就帳下無人,一蟹不如一蟹。二是小圈子協商複雜多變,私欲膨脹,無論誰當特首都要被網縛住,一定幹不好,剩下的路只能是中央在「港人」之外,直接任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