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任職保險代理的「警二代」遭警方截查時激烈反抗,被警方制服帶上警車後,再被一名警長用粗口辱罵他兼掌摑他3下。該警長於去年7月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3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昨天頒下判決書,指案發經過完全被錄影錄音,該警長掌摑事主證據確鑿,因此駁回上訴,警長要即時入獄服刑。
47歲上訴人黃明偉,被指於2017年4月11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警察車輛「AM 7411」內襲擊李文瀚。上訴人指稱,既然原審裁判官認為事主被帶上警車前的證供不盡不實,便不應接納他在上警車後的證供,而且該部分證供亦與他的書面供詞有重大分歧。法官昨天在判詞中指出,原審裁判官已在裁決書中對事主的證供作詳細分析處理,沒有犯錯。
法官表示,本案特別之處是案發過程完全被錄影錄音,根本無任何爭拗餘地,原審裁判官是在觀看影片後,拒絕接納上訴人當時是「撥低」事主的手。至於上訴人雖表示他相信自己是使用合理武力,法官則指出,事主當時雙手已被反鎖在後,他在警車內被數名警察包圍,根本無力還手,在此情況下,法庭是有理由不接納上訴人是使用合理武力。
案件編號:HCMA 2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