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警總男文員偷拍裙底囚82日

在灣仔軍器廠街香港警察總部內工作的已婚男文員,涉嫌在警總內偷拍多名女同事裙底,前年年底被其中一名事主揭發。警方調查期間,發現他的手提電話內有大量偷拍裙底的片段,惟因受現行法例所限,只能就涉及在公眾地方偷拍的行為提出檢控,控告他在警總附近和其他公眾地方偷拍。被告被控15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案件原定昨於東區法院開審,惟律政司申請撤銷其中兩罪,被告隨即承認餘下的13項罪,聲稱因壓力大想找尋刺激而犯案,裁判官斥責他的行為侮辱女性,判他即時監禁82天。

涉案38歲被告林進業,報稱公務員,他被控於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間,分別在灣仔軍器廠街行人天橋、灣仔電車站、港鐵香港站、商場等公眾地方,偷拍女子X、Y、Z及其他多名不知名女子的裙底影片,承認13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求情稱因壓力大尋刺激

辯方求情稱,被告已婚,他的兩名女兒分別只有3歲和兩個月大,案發後他失去工作,因此患上抑鬱症,更曾有自殺念頭。辯方又指,被告犯案只因生活壓力大想找尋刺激,並非用涉案的影片作出猥褻行為。辯方又指被告犯案時行為與他的本性不符,希望法庭可以判予緩刑,讓他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

裁判官鄭紀航聞言立即反駁,指被告承認的13項控罪,橫跨接近一年時間,豈能說該些行為與被告的本性不符。而且計算案發時間,被告最初犯案時,他的長女只有10個月大,而他的幼女則在他被拘捕後才成孕,他犯案時必定知道要承受相關的後果,故法庭不會接納他的家庭困境作為求情理由。

裁判官直斥被告的行為侮辱女性,其心理問題亦非開脫罪行的藉口,判緩刑並不適合,計算認罪扣減後,判囚的總刑期是82天。案件編號:ESCC 25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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