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獸器不但傷害動物,更可能對行山客構成危險。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放置捕獸器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此外,在未經許可下,持有未獲批准的捕獸器具亦屬違法。有法律界人士指,持有及使用捕獸器令動物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同時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及《公安條例》。
「捕獸器有好多唔同類別,如果有啲係傷害小動物,或者係困住佢喺個籠度唔畀佢走,都會對佢哋構成不必要嘅傷害。」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有部分捕獸器的原理是刺傷動物,有一定攻擊性,不當使用下,亦可能對公眾構成危險。他指,相關人士除了有機會違反管有狩獵器具外,更涉嫌殘酷虐待動物及在公眾地方持攻擊性武器,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
陸又表示,不少義工在捕捉流浪動物時會動用「捕獸器」,亦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呼籲義工盡量選擇人道方式捕捉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