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都表明,香港的行政長官可以「選舉」產生,也可以「協商」產生,由中央任命。而多年來,中央一再強調任命是實質性的,不是走過場、擺樣子。中央這樣強調,是為了把好關。要把好關就不能坐等「結果」,被動行事,要是這樣,「關」是把不好的。
因此,中央一定要在行政長官產生之前就主動做事,指導行政長官的產生。不管是「選舉」還是「協商」,中央的指導和掌控都是必不可少的,這才能保證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性任命。反對派一直反對這樣做,因為他們不懂「一國兩制」是中國單一制體制下的「一國兩制」。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港人治港」的行政長官,在本質上和中國內地所有主政一方的「封疆大吏」沒甚麼不同,這是「一國兩制」的紅線,不可觸碰。
可以「走盞」的是產生方式,或「選舉」,或「協商」。當年中央認為「選舉」方法比較有利於香港的繁榮穩定,有利於「一國兩制」的落實,有利於「順應香港民意」,故選擇了「選舉」方法,但要循序漸進,一是不斷擴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和「普選代表」;二是在選委會「篩選」下選出數位行政長官候選人,交一人一票「定奪」。
毫無疑問,這樣選舉行政長官比「協商」要「麻煩」。然而,北京還是迎難而上,充分信任「港人治港」可以最終普選產生特首。但中央失望了,反對派要「民主拒共」,要「隔絕中港」,要最終廢掉「一國兩制」,要把香港弄成「完全自治」,要把行政長官弄成和中央、和「一國」毫無關係的「只向港人負責的代表」。在此過程中,美英勢力不斷插手香港選舉事務,大力扶持反對派參加選舉,試圖通過普選在反對派中培植他們的代理人。為此,選舉之事——無論是選立法會議員還是行政長官,都成了亂源,成了他們逢中必反的舞台,成了策劃暴亂的工具。很顯然,選舉之路已經走不下去,而「協商」可從「備胎」成為正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