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男文員於前年8月31日晚在港鐵太子站被捕,遭搜出藏有彈弓及螺絲帽等物品,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12個月,成為「831太子站事件」中首名經審訊後被定罪人士。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昨天裁定原審裁判官鄭念慈的裁決正確,而判刑亦非明顯過重,駁回他的上訴。
33歲上訴人鍾日祺,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站月台,管有一個彈弓、48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指稱,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對他有利的因素,便認定他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必然是用作傷人武器。不過,法官指涉案的彈弓及螺絲帽分別在鍾左右兩邊褲袋被發現,其用作傷人武器的意圖呼之欲出,是毫無懸念。
鍾又投訴指原審裁判官對辯方證人作出過度的提問,因此對他不公。惟法官認為該些提問只是嘗試澄清和理解證人證供,並非不恰當。而刑期方面,法官考慮過武器性質及各種環境因素等,指判監12個月也不是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HCMA 2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