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壕坑工程監管貪污案 廉署起訴2人 涉款18.5萬元

【本報訊】一名中電工程有限公司前項目經理及一名富康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涉嫌就電纜壕坑工程監管貪污,涉款18.5萬元,廉政公署上周五落案起訴兩人。兩名被告已獲准保釋,於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中電工程前項目經理被控9罪

45歲的被告陳嘉文,案發時為中電工程前項目經理,獲派駐該公司電力工程支部配電電纜組工作,負責監督包括富康在內的承辦商於深水埗區所進行的電纜壕坑工程,43歲的被告吳文傑則是富康工程的負責人。兩人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其中陳被控9項罪名,即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4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吳則被控6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

其中5項控罪指陳涉嫌於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間,就監管中電工程判給富康工程的深水埗區電纜壕坑工程,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吳接受5筆由二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貸款,合共13.5萬元。另外6項控罪則指吳涉嫌分別於上述日子及2016年9月27日,以相同目的向陳提供上述5筆貸款及另一筆5萬元的貸款。餘下4項控罪指陳涉嫌於2014年12月4日至2017年底期間,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4份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陳述的紀律守則合規陳述書,以誤導中電工程。有關合規陳述書內容為陳沒有採取任何違反中電控股向其附屬公司所發出的紀律守則中有關「避免利益衝突」的行動。

廉署指,中電工程於案發時為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的同系公司,負責進行由中電判授的電纜壕坑工程。因此中電工程及中電,這兩所公司同為中電控股有限公司(中電控股)的附屬公司。中電工程其後易名為中電源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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