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 丁屋特權續享

提出近半個世紀的丁屋政策一直惹來爭議,但直至近年才受到法律挑戰。高院原訟庭前年裁定,原居民3項批地建丁屋的方法中有兩項違憲,只有按免費建屋牌照建屋才受《基本法》保障,但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建屋並非《基本法》40條所列的原居民傳統權益。政府、新界鄉議局,以及入稟挑戰丁屋政策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與社工呂智恆三方事後都提出上訴,上訴庭於昨天判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裁定整套丁屋制度均屬原居民傳統權益,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都屬合法同樣受《基本法》保障。呂智恆表示,將研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庭指出,由英國於19世紀末租借新界時的史料開始回溯,英國人在初佔新界時,已確認須尊重當時新界風俗習慣,包括男性可在村落免付地價建屋居住。

要求政府批地早見1909年

此外,香港政府亦一直接納原居民可向政府申請批地、或與政府換地,來獲取適合建屋的土地。其中要求政府批地的做法,在1909年或更早已有施行。這些做法在政府於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前一直奉行。

合法性超過40年無被挑戰

上訴庭續指,在保障原居民權益方面,《中英聯合聲明》附件3訂明,男性原居民的小型屋宇土地,其地租在回歸後維持不變,該共識其後獲中方在《基本法》落實。上訴庭認為這已證明丁屋權益受《基本法》保護。加上,丁屋政策在本案前,其合法性40多年來一直無被質疑。綜合上述背景,上訴庭認為建丁屋為原居民傳統權益。而《基本法》在訂立時,草擬者考慮的是當時的原居民權益,鄉議局在這方面的理解方為正確。

權益不受反歧視條例限制

雖然政府與鄉議局均同意丁屋政策帶有歧視,而中英兩國都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締約國,但上訴庭指出,中英兩國在香港回歸前都作出聲明,該公約不適用於丁屋政策,而聲明亦已列入《性別歧視條例》中。上訴庭因此認為,《基本法》第40條的原居民傳統權益不受反歧視法例的限制,申請人對政策的質疑並不成立。基於以上原因,再加上本案兩名申請人其實並無足夠利益關係提出訴訟,因此其上訴應被駁回,而政府及鄉議局則勝訴。

發展局發言人在判決後表示歡迎裁決,指政府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至於較早前因原訟庭判決而暫停接受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建屋申請,當局將研究上訴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今次判決是他們的「全勝」,指上訴庭已清晰指丁屋政策合憲,又稱裁決是令建屋量有增無減,不會令社會產生矛盾,他促請政府盡快為丁屋申請「解凍」。劉表示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過去向政府提出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的建議。

不過,「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稱對判決失望。他稱上訴庭無考慮關於政策歧視女性的理據,比原審更保守。他擔心政府日後會批出更多官地建丁屋,爭奪新市鎮土地,令公營房屋土地減少。案件編號:CACV 234,317,319/2019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