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研究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公職人員宣誓等安排。多名議員關注修例內容會否涵蓋《區議會條例》,議員何君堯指政府不應在研究公職人員的定義上拖拖拉拉,應盡快將區議員納入宣誓管轄範圍內。
何君堯指《港區國安法》已實施逾半年,政府不應在研究「所謂」公職人員的定義上拖拖拉拉。何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引述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對於公共機構及公職人員已有清晰定義,當中區議會被定性為公共機構,故區議員毋庸置疑地同屬公職人員。政府應果斷地將區議員納入公職人員宣誓範圍,落實國安法第6條規定,列明香港特區居民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何認為,區議會參選人報名時應依法簽署確認書,就任前亦應受香港法例第11條《宣誓及聲明條例》規管,完成宣誓程序。何相信,宣誓制度可規管區議員的職務及行為,若然區議員違反《基本法》或國安法,應依法取消區議員資格;若然涉及賄賂犯罪或其他刑事罪行,則會被依法追究。
多名議員於星期三的立法會會議上,關注政府的修例內容會否涵蓋《區議會條例》,又批評區議員涉嫌在會議上「播獨」,甚至把區議會變成「反政府基地」,有關行為已違反當初效忠特區政府的誓言,質疑政府為何不取消他們的區議員資格。曾國衞則回應稱,政府當局留意到社會熱切討論應否要求區議員宣誓,惟公職人員的範圍和界定非常複雜,當局會研究,適時公布結果,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
曾國衞又說,參選時已經簽署聲明的公職人員,有責任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若他們不再維護聲明,已經不符合擔任公職的條件,但政府需要時間研究落實處理違反聲明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