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生效逾80載,曾3度修訂刑罰,惟法例謹懲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未涵蓋動物的身、心靈、社交需要等的照顧責任。至漁護署去年就提升香港動物福利展開諮詢,但關注團體認為修例框架狹窄,促改立新例保障動物福利。
香港大學2010年曾發表有關本港動物權益法例的檢討報告,指現行法例只着重保護動物免受虐待,未有涵蓋動物的心理健康,亦無規管屠房、表演、實驗和食用的動物等。報告指美國、台灣、澳洲、歐洲和新西蘭等地已實施相關法例多年,倡香港應該倣效。
漁護署去年展開諮詢,內容包括增加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最高罰則;將「把動物放到不合宜的環境而使其受傷」納入殘酷對待行為;引入「謹慎責任」,要求負責人須確保其動物有適當的膳食、生活環境和滿足其社交需要,免受疾病和傷害等。
香港非牟利獸醫診所主席麥志豪指,有關諮詢主要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作出修訂,其框架相當狹窄。多個動保團體一直提倡整合現行多條保護動物的規例,訂立一條全新的《動物福利法》,從動物角度出發制訂保護動物福利和權益的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