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去年8‧31 銅鑼灣暴動案 1人罪成6人脫罪

【本報訊】去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大型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被捕,其中7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早前在區院審訊,法官姚勳昨天裁定其中一名被告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下令把他還押至明年1月18日等候判刑,以待其背景報告。至於其餘6名被告則全部無罪釋放。

指首被告穿護甲屬必然參與

本案6男1女被告,依次為運輸工人陳佐豪(25歲)、商人金君卿(34歲)、學生劉宇軒(23歲)、學生郭美均(21歲)、學生許智銳(22歲)、裝修工人陳子揚(40歲)及鄒咏霖(24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首被告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於同日在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管有一部對講機。法官裁定首被告罪成。

法官指,去年8月31日晚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毫無疑問確發生了一場暴動,警方當晚9時許正式推進和追截暴徒,並在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附近拘捕7名被告。控方承認閉路電視片段並無直接拍攝到各被告如何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要求法庭依賴他們被捕的位置、他們的衣着和裝備、部分被告曾逃跑等推論出他們都有份參與暴動。

就首被告而言,他逃走時被警員截停,緊貼其後的夥伴則襲擊警員,試圖助他逃脫但失敗。首被告當時身穿黑衫黑褲黑鞋,他的胸口及雙臂穿戴護甲,又跌出無線電對講機。綜合各種證據,法庭認為他必然曾參與暴動,他辯稱當晚只是做急救員,但他只攜帶小量繃帶,又沒有其他急救裝備,法庭難以接納。

就第2至第5被告,法庭只能認為他們很有可能曾參與暴動,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們罪成。就第6及第7被告,他們的外表裝束與參與暴動的人並不相似,他們被捕的時間距離暴動發生的時間已有一段頗長的時差,法庭實難以憑環境證供來推論出他們必曾參與暴動。上述6名被告均無罪釋放。案件編號:DCCC 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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