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情:棟情棟理:終院《禁蒙面法》裁決撥亂反正

擾攘多時的《禁止蒙面規例》是否合憲的司法覆核官司終於了斷,終審法院於12月21日裁定特區政府終極勝訴,裁定特區政府根據《緊急法》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合法合憲。泛民終極敗訴,要付「堂費」。這官司走過三審10位大法官,除了申請人破天荒有25名時任及前任泛民立法會議員外,更動用了星級大律師13人,可謂非常大陣仗。

猶記得當初原訟庭接納《基本法》只授權立法會制訂本地法例,裁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禁止蒙面規例》違憲時,泛民一審贏了,喜不自勝,言論大言不慚,如今看來,都是妄語,信唔過。之後,上訴庭指《緊急法》由1922年訂立至今,期間制訂過多條緊急規例,遇過兩次司法覆核挑戰均勝訴,而且回歸時,人大常委會並沒宣布《緊急法》與《基本法》有牴觸,根據法律的延續性大原則,《緊急法》在回歸後繼續有效,認為《緊急法》沒有違憲,《禁止蒙面規例》則是根據《緊急法》合法制訂。

終審法院三審也對《緊急法》和《禁止蒙面規例》的合憲性(Constitutionality Issues)及相稱性(Proportionality Issues)作了十分詳細的審查。

首先,終審法院指出,雖然根據《基本法》,立法權力歸於立法會,但立法會可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訂附屬法規。而根據《緊急法》在緊急及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訂附屬法規的權限,既寬廣且有彈性(wide and flexible),也受多層制約。只要依法行事,無越權,又能夠通過法院訂定的測試標準,便沒有違憲。

第二,任何法例的訂立都有其背景。終院判詞以詳盡篇幅列出反修例抗爭演變成黑暴的8大重點,指出抗爭者蒙面後起了「壯膽作用」(emboldening effect),行為愈來愈離譜,法治及社會秩序受嚴重破壞,說明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的合理性。這8大重點包括:

1、抗爭次數愈來愈多及頻密,規模愈來愈大;

2、暴力程度逐次升級,大量使用汽油彈等,社會秩序崩潰;

3、抗爭者採用「黑群」戰術,以黑衣物黑面罩隱藏樣貌,企圖躲過警方追捕;

4、和平集會往往演變成暴動;

5、愈來愈多年輕人及學生參加抗爭及暴動;

6、無辜途人遭「私了」,包括一人遭縱火燒傷及一人遭磚頭擲中致死;

7、即使《禁止蒙面規例》生效後暴動沒止息,公共及交通設施遭破壞;

8、抗爭者蒙面妨礙警方有效使用催淚煙,警方需要提升武力級別才能驅散人群,愈來愈多人被拘捕。

第三,終審法院指《禁止蒙面規例》是政府對上述社會情況所作的相稱回應,符合「相稱驗證法」(Proportionality Test)的四個原則,即目標要合法、措施要與目標有合理關係、有合理需要和在個人權益及社會整體需要之間取得平衡。

即是說,終審法院認同雖然《禁止蒙面規例》限制集會、言論自由及私隱權,但是這些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可以受到合法限制的。當公眾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受侵害,上述權利便要受合適的限制。因此,《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市民參加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時蒙面,是合乎比例的,並已在顧及香港的整體利益和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歸根究底,這場司法覆核並非源於《禁止蒙面規例》本身,而是源於去年黑暴嚴重破壞社會安全及秩序,而終院的判決證明社會需要適當的法律工具以保障整體利益。這次終院判詞理據清晰,簡單易讀,堪稱判詞範本,相信對下級法庭有指導作用,也有助社會撥亂反正,意義重大。在此,祝願黑暴隨2020年離去不返,市民共迎平安新年。

黎棟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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