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局擬精簡專上學院管治架構

【本報訊】教育局按照「檢討自資專上教育專責小組」建議,就《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制訂一系列建議,局方昨日公布檢討諮詢文件,收集公眾意見。根據諮詢文件,教育局建議把專上學院管治架構的法定要求,由原來的4層架構改為2層,廢除校務委員會和院務委員會,保留校董會作為最高管治團體及由教務委員會規管學術事務,但容許彈性安排,讓學院設立其他法定要求以外的團體。

須至少5年交1次策略計劃

教育局就註冊條件建議作出多個修訂,要求學院的管治團體及教職員組織架構,以及學院的章程、規程或其他文書,均能確保其學術等各方面的水準及操守令人滿意,並以「具效率和有效的方式進行管治及管理」。學院亦須制訂「公開、透明及公平的政策和程序」,以僱用及聘任符合資歷要求的適當人選,作為教職員,並確保獲取錄的學生符合修讀相關學術課程的資格。

文件又建議針對註冊條件加入多個新條款,規定學院須提交最少5年1次的策略計劃和年報等;學院須取得及維持評審局頒授的「院校評審資格」;學院的發展情況和院校自身能力,須與其宗旨和因應不斷變化的情況而不時修訂的策略計劃及指定標準相符。

局方又就取消註冊機制,建議加入程序,如學院未符註冊規定,常務秘書長可要求校方提出令其滿意的解釋及補救措施,以及就學院運作施加條件或限制。如學院解釋及補救措施未獲常秘滿意,或沒遵守有關條件及限制,以及補救措施採取後仍未令常秘滿意,常秘則可取消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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