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情:阿王評論:黎案異常嚴重複雜非港可審 應按國安法交中央政府審理

近日先後有多位法律學者及政治評論員公開在港報撰文,倡議黎智英案件應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的規定,交內地司法機構審理。對此,筆者甚表贊同並補充要同時根據第56條的規定。

《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情況的。」

第56條規定:「根據本法第55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構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首先,黎智英案件涉及的罪行有8大方面:1.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2.涉嫌欺詐;3.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他兩宗涉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3宗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新近及最嚴重的是首項罪行,涉嫌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今年下半年多次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倘罪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綜觀近期美國政府針對中國中央政府領導人,除人大委員長外14位副委員長和官員、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和官員、中國有關中資機構及駐美使館人員、相關機構及人員和留學生,甚至民間機構、學術團體或組織所採取的判裁、打壓、迫害、封鎖、歧視、敵對等行為已無所不用其極。差不多尚差未正式對中國政府宣戰而已。而黎智英去年已在訪美後公開宣稱為美國而戰及受到美國政府首腦和官員點名要立即釋放的首犯,顯見其案件性質已非個人行為,而是屬於國家對抗行為一部分,案件嚴重性質也顯然不是香港特區政府所能夠適合和有足夠的能力處理了。特區政府國安署理應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及第56條規定,移交中央政府有關檢察機關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審理。

其次,一個英籍港人,即是英國人但黃皮膚,長期得到美國等境外勢力在政治、經濟、金錢、組織、外交等或明或暗提供支援,更直接聘用美國海軍前情報官員為心腹助手,在境內外從事大量不可告人的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罪惡勾當,破壞國家主權和安全利益。涉及異常複雜的人和事及犯罪情節,帶來對國家和香港特區的嚴重危害和損失,並且已有大量境內外的罪證和資料可供佐證。案件確屬《國安法》第55條所列的3種情況,皆證已超出香港特區政府的處理能力,必須交中央政府處理才公正穩妥。

再者,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法系統多年來處理涉及黎某涉嫌各種違法的案件或投訴,乏善足陳。早已令市民大失信心,質疑當局早有包庇縱容之嫌,更有執法和司法不公及蓄意放生之憂。

最後,眾所周知本屆特區政府在律政司鄭若驊和馬道立的司法系統的庸政懶政下欠帳極多,恐怕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之時,仍未能清理7年累積應審未審的案件。與其香港的法庭地方有限,與其法庭排期時間不敷、與其熟悉憲法和《基本法》的法官不夠,倒不如集中法庭法官資源,早日列出時間表和路線圖完成2014年非法佔中的700多宗未審的案件(本屆政府一宗也沒繼續跟進),以及成立特別法庭、加班加點盡速審理自反修例以來的7,000多宗黑暴案件。基於上述香港實際法庭資源不足的情況,更不應讓黎智英的案件令法庭資源錯配。遲來的公義,絕非公義,難道黎智英的案件要審完8,000舊案才審嗎?

王國興

逢周日見刊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