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巴漢接贓囚36至38月 官:聲請留港犯罪須加監

印度籍珠寶商人於2016年在紅磡遭人扑頭搶劫,損失價值逾150萬元的鑽石。有份參與案件的3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原本已被判搶劫罪成,但他們於今年初上訴得直,獲上訴庭撤銷搶劫定罪,案件需要重審。3人事後與律政司協商後,昨天在高院承認罪責較輕的處理贓物罪,法官指他們已提出免遣返聲請留港,卻在香港干犯嚴重罪行,對他們額外加刑,判他們監禁3年至3年2個月不等。

3名被告依次為NAYAB Amin(34歲)、ADIL Akbar(38歲)及AKRAM Muhammad(34歲)。庭上披露,首被告及次被告有藏毒、刑毀等案底;第3被告則有搶劫前科,於2012年被判監5年3個月。

總督察扮買家 成功接觸3被告

案情指,案中印度籍事主於2016年3月18日帶同共值逾150萬元的鑽石,行經紅磡民裕街一小巷時,遭人持鐵通扑劫,警方循失物方向調查。一名總督察假扮買家,成功接觸欲銷贓的3名被告,與他們商討買賣,警方後來再派員與他們在尖沙咀某酒店見面,趁機將他們拘捕。3名被告原本於2017年被裁定搶劫罪成,各被判監11年,惟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出錯,遂將他們的定罪撤銷,把案件發還重審。

就本案,法官認為3名被告雖然只是銷贓,卻與劫匪關係密切,案中贓物價值不菲,被告從中賺取的利潤豐厚,令本案具有加刑因素,量刑起點應為監禁3年半。考慮到3名被告持行街紙留港犯案,須額外加刑6個月,其中兩名被告更有其他加刑因素。由於各被告認罪,可獲刑期扣減。

首被告被判監3年;次被告因在緩刑期間再犯本案,判監3年2個月;第3被告在上次刑滿出獄後不足一年再犯本案,判監3年45日。

3名被告於2016年被捕,扣除收押及服刑的日子,他們本來昨天已可即時獲釋,但他們是非法入境者,將直接轉交入境處遣送出境。案件編號:HCCC 4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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