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於去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天,參與未經批准的港島區遊行,黃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昨天在東區法院再訊。由於終審法院要到下周一(21日)才頒布有關《禁蒙面法》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司法覆核案的終極判決,裁判官遂將本案押後至明年1月29日再訊。黃因去年6月煽惑及組織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於本月初被判監13個半月,要繼續在監獄服刑,古則獲准繼續保釋。
首被告黃之鋒(23歲)及次被告古思堯(74歲),分別報稱香港公開大學學生及退休人士。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0月5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另被控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黃的代表律師申請將案件再押後,待終院就《禁蒙面法》作判決後,再向黃提供法律意見。古沒有代表律師,他不反對將案件押後一同處理。在犯人欄內的黃之鋒,應訊時一直望向旁聽席,散庭後有公眾大叫「黃之鋒加油」,他就揮手回應,高呼:「大家聖誕、新年快樂」。 案件編號:ESCC 20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