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機關女主管違規被警告

【本報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昨向立法會提交《2019周年報告》,指出兩宗違規個案,其中一宗涉及一名執法機關女主管,她因誤解條款,令目標人物於非指明處所的地點及時段遭到違規監察,不符合小組法官在訂明授權所定的條款,有關執法機關隨後向該名女主管發出紀律性質的口頭警告,並將她調離相關職務,而兩名負責監察她的高級人員則被口頭勸喻。

誤解條款 目標人物遭違規監察

報告指出,執法機關去年共提出1,314宗書面申請,與前年的1,343宗相若,當中有25宗秘密監察申請,全部獲得批准。另有16宗涉及違規或異常事件個案,當中兩宗違規個案及13宗異常事件已完成檢討。

報告列出其中一宗違規個案,一名執法機關女主管因誤解條款,令目標人物於非指明處所的地點及時段遭到違規監察,至少涉及一個未獲授權的監察時段,該名女主管沒有為意有關行動涉及違規,而且整個監察行動的檢討過程涉及兩名高級人員,而兩人對監察職務皆不熟悉,因此缺乏相關的監察行動經驗,未能察覺違規情況。

有關執法機關隨後向該名女主管發出紀律性質的口頭警告,原因為未有警覺及核實理解對監察授權的條款內容,並把她調離相關職務;而兩名高級人員同樣獲發紀律性質的口頭勸喻。專員批評,該兩名高級人員未有就監察行動違規而作出檢討,形容「並不可取,令人失望」。

報告亦列出另一宗違規個案,一個執法機關已知悉目標人物身份,當截聽一個通電話發現目標人物的別名,其後人員向上司匯報,有關上司應向小組法官提交報告,但他卻忘記提交。數月後,人員再發現目標人物另一別名,並向該上司匯報,該上司撰寫報告才記起數月前未有就第一次發現別名遞交報告,該上司最後被予以紀律性質的口頭勸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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