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2名涉嫌違法港人於今年8月偷渡往台灣時被廣東省海警截獲,拘留在深圳市鹽田區看守所。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昨日對兩人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以及8人涉嫌偷越邊境罪,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指鄧棨然、喬映瑜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及郭子麟等8人涉嫌偷越邊境罪,檢察院就上述10人涉及罪名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本案另外兩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即廖子文及黃臨福,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將擇日舉行不公開聽證。
據內地刑辯律師指,內地刑事案原則上沒有聽證程序,有關做法是最高檢做出的規定,而針對未成年人、情節輕微或本身已認罪的,存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結果;如果舉行聽證,原則上應該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內,即11月27日起計算的一個月至個半月之內舉行。據內地刑法,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兩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重情節下,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