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管治權,之所以「全面」,就是要覆蓋行政、司法、立法、教育、思想文化媒體、意識形態等上層建築領域的所有方面。
換言之,誰佔領上層建築,誰就掌握社會管治權、掌握國家機器,這對古今中外任何政權體制都是一樣的,只有形式的不同、運作方式的不同。
北京在中英談判、決定97年收回香港、成立特別行政區時,當然知道香港憲制地位的這一轉變對香港上層建築影響巨大。不過,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設計下,香港還要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特別是經濟基礎不變,故香港原有的上層建築也要盡可能不變、少變。
然而不管怎樣,管治權由誰掌控不可迴避,「一國」是主人家,保留多少管治權,放出多少管治權,全在中央決定。對此,中英談判桌上沒少博弈,北京和「香港各界人士」共同起草香港《基本法》時沒少反覆磋商。其中司法部分「放權」最大,不但原本體系和人事完全不動,而且中央還放出了香港司法的終審權,行政和立法方面「放權」也很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
毫無疑問,這些權力的「放出」,大大影響了中央管治權,在香港的上層建築,中央可以管,應該管的事權被自行削弱。更嚴重的是,這些「削權」大大強化了香港反對派最終奪取香港管治權的「預期」,激勵了他們的鬥志,「方便」其對民眾的煽惑和欺騙,香港的整個上層建築都被這種「預期」和「奮鬥目標」整合起來,反中亂港勢力遂能呼風喚雨,愈反愈烈,外國勢力遂能有空子可鑽,有代理人可尋,香港的管治權遂將全面被奪,「一國兩制」會隨之傾塌。
既然問題是全面,管治權的喪失是全面,那麼中央管治權的重拾也就只能是「全面」;「不全面」不足以解決問題、不足以根治病源、不足以重整大局,「不全面」甚至不能解決部分問題。總之中央全面管治權一樣不能少、一樣不可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