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馮永業定罪上訴待判

西九管理局署理行政總裁馮程淑儀的丈夫馮永業,在任職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期間,被指收取已故賭王何鴻燊三太胞妹陳婉玉利益。馮分別被控受賄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去年在區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9個月。馮已服刑完畢,他上訴要求撤銷定罪,上訴庭昨天聽完雙方律師陳詞,並押後書面判決。

上訴人馮永業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時,就原審法官裁定馮不知陳的身份是說謊,投訴他不當地以此作出對馮不利的推論。上訴庭卻表示,原審法官確實有裁定馮說謊,但他只是做事實裁斷,以此來作其他推論的基礎。

上訴庭:重點是有否責任申報利益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更表示,本案的重點是馮是否有責任申報,而不是馮從陳收取的51萬元是否賄胳。楊官說:「女朋友畀錢冇乜唔妥,唔好話51萬,就算收女朋友5,000萬都冇唔妥。」另一名法官彭偉昌亦對馮自辯時聲稱不知陳的身份,連全名也不知道的說法有保留,質疑「冇理由相處一直都係用暱稱?」

上訴庭更指,馮於原審時唯一的辯解,是他在需要申報利益的時間,並不知道陳在她的公司中的身份。馮自辯時也承認,如果他早知陳的身份,他是有責任披露與陳的關係。此外,即使馮真的以為陳只是一名小小會計員,在陳給予馮51萬元時,馮亦應感到警覺。

另外,馮的代表大律師指,在本案裁決後,終審法院在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為失當的判決中訂立新原則,在同時控告公職人員受賄及行為失當的案件中,控方是有責任提出,被告人不涉及賄賂的行為,其行為失當指控的定罪基礎,以備一旦受賄罪名不成立,法官及辯方可以就指控應對,但在本案中,控方並沒有這樣做,而原審法官在裁決時指馮的做法是出於貪婪,其實是欠缺證據基礎。

控方的代表大律師回應時則強調,終院並沒有在曾蔭權案中訂下新的法律原則。終院只是在該案中,就行為失當罪中,關於被告是否蓄意行事,以及失當行為需要多嚴重的問題作補充,並不涉及本案的爭議點。上訴庭亦表示不認同曾蔭權案有訂下新原則。案件編號:CACC 29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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