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王評論:參選和出任公職者必須宣誓 區議員和選舉委員豈能例外

政府第4份施政報告和第3部分第19條專門講述公職人員宣誓,接着公務員事務局宣布,全體現職公務員將會一次過宣誓或簽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不再分新舊人或是否升職才須履行上述義務。

此舉是進一步擺正及理順政治倫理,一視同仁,統一規範和要求,既合情,又合理,但不足夠、不周延、不全面。宣誓和簽署聲明的要求,應涵括每年用龐大公帑維持政府架構內的所有法定規管機構,包括教育機構、醫療機構及各種資助機構等等公職人員。這些機構的實質都是食「皇糧」,協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給全港市民,絕對有責任履行《基本法》第104條和《港區國安法》相關的規定要求的義務。

另一方面,雖然《基本法》第104條只提述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沒有提及區議員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委員,但這些都屬憲制架構的公職,分別是前者有薪酬福利,而後者沒有而已。但是6月30日晚刊憲生效的《港區國安法》已作出十分明確的要求。該法第6條第3段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於上述的明確規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有責任盡快依法推動落實在區議員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中實施「擁護」和「效忠」的宣誓或簽署文件確認的手續、及時堵塞漏洞、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社會安定。

毋庸諱言,必須首先在每月支付龐大公帑享薪酬福利和區議員辦事處運作費用資助的區議員中實施,這是完全必要和絕不可拖延的。眾所周知,去年「1124」靠反條例及反政府暴亂一哄而起當選的區議員,上任以後並沒有切實履行區議會條例的賦予的應有職責,違反作為公職人員應有的道德標準和公職要求,繼續推行黑暴時期提出的種種反中亂港和「港獨」分裂的反對國家統一,鼓吹香港「獨立」等極其錯誤和荒謬的政治主張,其違憲、違法、違規的罪行概括起來有三個方面:

其一,全港300多名區議員組成的17區聯盟性質的會議聯席組織,發起聯署反對人大常委會為香港訂立《港區國安法》,並搶在特區政府在6月30日刊憲公布生效前宣布,打響反對《港區國安法》的第一槍。區議會作為政府憲制架構一部分,竟然「尾巴搖狗」反對和對抗中央政府立法和特區政府施政,令靠暴亂上台的區議員及其所組成的區議會墮落為反對憲制架構和反對憲法及《基本法》的怪胎。就此,所有曾聯署的區議員必須正式向政府書面道歉悔過和撤回該份反《港區國安法》的聯署聲明,否則後果自負。

其二,全港300多個區議員結成「攬炒」陣營和「社區陣線」,為「本土」、「港獨」分裂勢力搶奪立法會議席拉台,組織和推動違反選舉法例及抗疫禁聚令,搞「711、721」偷步初選。既公然觸犯選舉條例,又導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第3波,把200多個區議員辦事處變身為偷步初選投票站,公然張貼煽動分裂「港獨」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反政府暴亂的文宣拉票。對此,大部分區議員已涉嫌嚴重違反《港區國安法》和區議會的撥款條例規定。

其三,近一年來全港18個區議會中的17個已嚴重違反區議會議員守則和運作常規,凌辱官員、煽「獨」庇暴,把區議會變成反政府和宣傳「港獨」的平台,早已聲名狼藉,惡貫滿盈,罄竹難書。

王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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