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修防賄例涵蓋特首 林鄭死撐非無王管

【本報訊】特首林鄭月娥曾於參選政綱中,承諾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適用範圍擴大至涵蓋特首,惟她早前卻「反口」,表明任內不會提出修例。林鄭昨出席行政會議前指出,很多香港法律均適用於規管特首工作,特首一定不是「無王管」。有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批評林鄭自欺欺人,拒修例是「終極走數」,質疑現時特首收禮或收受利益均不受規管,而林鄭拒絕修例的理由並不充分,「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政界斥終極走數

林鄭原本承諾會盡快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擴大第3條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至涵蓋特首。惟她昨指特區政府審視有關條例後,認為十分複雜,會引致未能克服的困難情況,包括影響特首的憲制地位。她補充,餘下任期只有一年多,修訂條例非優先工作。

她續稱,很多香港法律均適用於規管特首工作,例如普通法中對公職人員的規管,而《防止賄賂條例》中部分條例亦涵蓋至特首,形容特首一定不是「無王管」。她又指中央政府與特首的關係清晰,特首是向中央負責,若中央發現特首有不妥當的行為,一定會作出處理,惟不能代表中央回答會採取甚麼有關行動。

曾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前議員林卓廷批評林鄭是「終極走數」,指現有法例根本無法補足《防止賄賂條例》的嚴重漏洞,因條例第3條訂明人員如無得到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惟現時特首收禮及收取任何利益均不受規管。林卓廷認為有必要修例,否則2012年不會出現相關研究,建議擴大涵蓋範圍至特首。林又指過往3任特首均指會修例,林鄭早前亦同意有修例必要,形容現時是自欺欺人,造成惡劣的社會觀感。

曾任廉政公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本身是大律師的查錫我形容林鄭的說法蒼白、無說服力,既然其他法例均可覆蓋特首工作,同樣應擴大《防止賄賂條例》的涵蓋範圍,建議成立由行政會議召集人、立法會主席、大法官等組成的委員會,專門審批特首收取利益的申請,認為做法簡單且具公信力,同時不會影響特首的憲制地位,質疑林鄭「是不為也、非不能也」。他又指特首應以身作則,甚至更嚴格遵守規定,應與其他公職人員一樣不可隨便收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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