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起生效。新增條文引進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租客(即基於租約對該處所有獨享佔用權的人士,而非光顧相關處所的賓客)即須負上刑責,除非他們能提出相關的法定免責辯護。另亦賦權旅館業監督(監督)向法院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可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任何可疑處所視察或搜證。民政事務局冀藉以改善現行發牌制度、利便執法行動及加強阻嚇力以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此外,監督在發牌過程中會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受影響人士的意見,以及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另外亦會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修訂條例》為現有持牌人提供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持牌人可按原有要求為牌照申請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12個月。
《修訂條例》亦賦權監督把涉事處所曾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的紀錄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另外,就同一處所於16個月內第二次有人因無牌經營酒店或賓館或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而被定罪,監督將會向法院申請向該處所發出封閉令,為期6個月。而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將由20萬港元增加至50萬港元,監禁期則由兩年提高至3年。
除非有關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則可根據《旅館業(豁免)令》(第349C章),獲豁免不受《條例》的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