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上門煮食或犯法 食環跟進

【本報訊】本港疫情確診數字居高不下,餐飲業同時受到禁聚令影響,令食客人數減少,有日式餐廳轉而以「廚師到會」方式作招徠,上門為顧客提供煮食服務。有大律師指,若有餐廳以商業形式提供「廚師到會」服務,有機會違反第132X章《食物業規例》規定。食物環境衞生署回覆指,根據該規例,任何人不得為經營食物業在住用處所內配製食物,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另加每日罰款900港元。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餐廳牌照只能於指定地方工作,若轉移到另一地方處理、烹調食物,該處所就成為處理食物場地,理應受到監管,「送外賣就無事,因為你早就煮好,但如果廚師到會,在該處煮食,程序就等於一個食物工場的程序」。他又指,一旦有餐廳安排「廚師到會」,而食物出現問題,理應需要面對法律責任。

飲食界:同請鐘點嚟煮飯一樣

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表示,「廚師到會」服務以往都存在,只是選用此服務的人都是富豪,而現時因疫情影響晚市,才會衍生出來。他認為,餐廳若提供或宣傳「廚師到會」服務,的確違反相關法例,但若廚師以私人身份到訪友人住所,就不應受此法所限,「你工人喺你屋企煮飯都收你錢,咁係咪唔允許,其實就係請鐘點嚟煮飯一樣。」林又說,食環署如何證明廚師提供到會服務是一大問題,認為有關執法存有困難。

食環署指,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售賣該規例附表2所訂明限制出售(包括網上銷售)的食物(包括冰凍甜點、壽司、刺身、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活魚、介貝類水產動物包括大閘蟹),須獲得本署的書面准許;任何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裝的不含酒精飲品(涼茶除外)供人在其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業處所,必須領有本署簽發的食肆牌照;經營涉及出售新鮮、冷凍或冷藏牛肉、羊肉、豬肉等的食物業,必須領有本署簽發的新鮮糧食店牌照。

食環署指會就事件跟進調查,如有足夠證據,將會根據《規例》向經營者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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