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於2011年的一次論壇衝突事件中,被法庭裁定刑事毀壞和擾亂秩序罪成,他於2014年6月上訴失敗後,需即時入獄服刑4星期,懲教署在他入獄首晚執行監獄規則,將其「招牌」長髮剪短,令他一夜間由「長毛」變「短毛」。他出獄後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該規則。雙方經過6年的法律訴訟後,終審法院昨天裁定梁終審勝訴,指懲教署規定男性囚犯頭髮必須「盡量剪短」的常規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終院應早前懲教署提出的要求,未有即時頒發命令,並給予懲教署14天的限期,就判令的細節和訟費等事宜,向終院呈交書面陳詞,梁之後有14天時間回應,懲教署再有7天時間作最後回應。懲教署發言人回覆查詢表示,會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下一步行動,懲教署尊重法庭判決,會按法庭判決和相關法律程序行事。
懲教署的常規令規定,男性囚犯的頭髮必須 「盡量剪短」。女性囚犯的頭髮,未經她同意,不可把其頭髮剪至較進入院所時髮型更短,但如醫生建議這樣做,則屬例外。女性囚犯有選擇權,但男性囚犯則沒有,梁指這構成性別歧視。
懲教署曾經表示,讓囚犯留長髮對監獄保安構成風險,包括:長髮囚犯被其他囚友攻擊時,有機會被扯頭髮;長髮可用來遮掩武器和違禁品;長髮可被黑幫用作標記;囚犯可用長髮自殺或自殘等。根據懲教署的經驗,上述安全風險,男囚犯出現的機會比女囚犯高很多。懲教署又認為該常規令已考慮到社會對男性和女性的既定造型。
終院指出,懲教署規定只有男囚犯必須盡量剪短頭髮,已令男囚犯比女囚犯受到較差的待遇,這與確保監獄紀律缺乏合理關連,構成直接性別歧視。此外,懲教署未能證明該常規令反映社會上對男性和女性的既定造型,即男性的既定髮型是短髮,而女性則可以是長髮或短髮。案件編號:FACV 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