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唏噓談于文鳳「分手最後不是朋友」

藝人周星馳被前女友于文鳳追討投資利潤分成之案件,周星馳昨第二天到高院作供。周承認于常陪他睇樓,亦會跟于討論其他投資機會,但他認為那只是「一般情侶之間的閒話」。周與于分手後,仍給她投資分成,稱在分手初期與于仍是朋友,感嘆:「我同于小姐嘅關係係個過程,由情侶慢慢會淡,變成朋友嘅關係,最後再轉差,變成朋友都唔係。」

周在其書面供詞表示,于於2010年3月提出分手,但他要到7月看到于有新男友的報道,才確信與她已經完結。周昨天在庭上說:「當我知道于小姐已經有新男朋友嘅時候,我當然完全明白佢嘅情況啦,但我記憶所及,雖然係咁,我哋嘅關係依然係好朋友關係……其實佢搵到一個佢喜歡嘅人,我都係戥佢開心嘅」。

「女朋友等錢使 咪畀佢先」

于的大律師對周的公司由2007年起向于付款的紀錄,向周進行仔細盤問。當中最後一項付款紀錄,涉及周將買入的加連威老道「GI Mall」注入上市公司Emcom,以換取Emcom的股份,于其後於2011年4月獲轉讓部分股份,即在他們分手一年之後。大律師因此質疑周指分成是出於愛情的說法不實,周則解釋那時與于仍是朋友。

另外,大律師亦質疑,上述的付款中,有些寫明是佣金,亦有些是涉及放售股票,也有在物業未售出前的預先付款,與周稱只限物業投資獲利,且只是表達心意的說法不脗合。周坦言已記不清楚每宗交易的細節:「不過我覺得,女朋友幫你賺咗啲錢,你分啲畀佢,我覺得呢個好正常」。至於物業未賣便先付款,他則稱:「譬如你女朋友話等錢使,咁你咪畀佢先囉」。

這批付款當中,涉款最多的一宗涉及出售「天比高」其中兩間獨立屋,于獲得超過1,494萬元,文件紀錄顯示,周的公司視有關款項是發給于的「佣金」。周解釋當時與于就應否給她分成,以及付款金額都有拗撬。周認為付款是建基於雙方關係,但于「講成係非得要做嘅嘢,無論你鍾唔鍾意、開唔開心都要做」。最終周決定付款給于,周表示爭拗後,「于小姐表現得好唔開心,我唔想佢咁,就決定畀錢佢」。至於文件寫是佣金,周就稱:「反正對我來講,我決定畀呢筆錢,呢樣至係最重要嘅。當時唔太在意係佣金定唔係佣金……當時完全冇諗過,最後會好認真咁成為法律嘅行為」。

稱忘記有落實分成協議

于曾指稱,周是於2002年聖誕提出送單車給于,于拒收及要求落實分成協議,才敲定一成的比率。周作供強調:「完全唔記得有咁嘅對話,冇咁嘅對話……我冇同佢喺聖誕節有任何 commitment。」不過,周就表示,有可能在其他場合提過送單車:「我唔敢肯定有冇咁講過,可能有咁嘅對話,淨係講單車。其實嗰時我好鍾意踩單車,有時會一齊踩單車,不過多數我自己踩」。周今天將繼續作供。案件編號:HCA 1584/2012,HCA 124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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