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聲稱從市場購入上市公司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宏)近三成股份的商人郭曉群,於2017年在康宏議決董事會「大換班」的股東特別大會時打算投票,但主席陳志宏拒絕點算他的股份。郭事後就此興訟,要求法庭撤銷陳的決定,但被高院原訟庭駁回,他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天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下令郭支付陳和康宏的訟費。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裁斷指,一間公司的主席在公司章程授權之下,是有權對股份的效力及股東的投票權作出裁斷。除非主席的決定是出於不當意圖,否則有關決定應屬最終決定,這對股東已有足夠保障,法庭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應插手干預,以尊重公司的自主管治。上訴庭表示,雖然郭指主席的決定必須符合公共行政法的合理標準,但他提出的案例都是涉及僱傭合約的案件,與本案所涉及的公司管治無關,而原審法官的判決理據正確,故駁回郭的上訴。案件編號:CACV 20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