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給回佣樂器批發商遭廉署起訴

【本報訊】廉政公署昨日落案起訴一間本地樂器批發商、其董事兼股東,以及其銷售總監,控告該公司及兩人涉嫌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非法回佣共逾4.4萬元,以轉介學生向該批發商購買樂器。兩名被告已獲准保釋,將於本周四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今次亦是廉署相隔近半世紀再次引用防賄條例檢控商業機構。

涉款4.4萬 董事總監亦被控

被告包括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本身、該公司董事兼股東楊樂華(46歲),他負責處理該公司的財務事宜;以及該公司銷售總監鄧沛桓(37歲)。3被告同被控6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

俊文樂器是香港一間樂器批發商,根據一貫安排,會向介紹學生到該公司購買樂器的音樂導師提供回佣。

控罪指俊文樂器、楊樂華及鄧沛桓涉嫌於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6筆回佣,每筆回佣由逾1,400元至2萬元不等,總值逾4.4萬元,作為有關音樂導師協助和安排6名顧客向俊文樂器購買7件樂器的誘因。有關顧客據報以逾14萬元,向俊文樂器購買了4個小提琴、兩個大提琴以及一個中提琴,他們並不知悉該回佣安排。

廉署早於70年代成立初期,已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成功檢控兩間商業機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根據法例,如商業機構觸犯第9條,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萬元,今次亦是廉署相隔近半世紀再次引用有關條例檢控商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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