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法禁蒙面終審上訴 政府:需以此應對緊急情況

【本報訊】政府去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一度因原訟庭裁定違反《基本法》而失效。律政司提上訴獲判部分得直,惟律政司和提控的前任和將離任泛民議員均不服判決,認為法例尚有須釐清之處,獲上訴庭批出終審上訴許可。終審法院昨天開庭審理該案,預計審期兩天。

泛民律師:繞過立會或衍生濫權

代表泛民的律師形容,《緊急法》猶如炮彈發射器般,能產生核子般的威力,但在訂立這些條例時,特首卻可以憑藉其主觀想法,斷定哪種情況屬於危害公安的情況,並繞過立法會,不經議員辯論便即時推行,這無異於黑箱作業,或會衍生政府濫用權力的風險。

惟代表政府的律師指,《緊急法》已訂立近100年,並在回歸後繼續沿用,證明並未牴觸《基本法》,而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法》立法時是否有進行公眾諮詢,並非本案的爭議之處,面對疫情或危害公安的緊急情況,最重要是要訂立出可即時生效的法例去作快速的應對。

就《禁蒙面法》方面,代表泛民的律師指,市民有權在集會中戴着蒙面物品表達意見,譬如在同性戀者遊行中,有人會選擇遮蓋容貌避免被認出,這與警察擔心被「起底」的理由相同,亦屬言論自由的一部分。而事實上只要市民蒙面,不論他有否遮掩身份的動機,或有沒有合理懷疑指他曾干犯其他刑事罪行,他仍有機會遭警察截查及被裁定違法,這無疑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案件編號:FACV 6-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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