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轟律政司濫用司法 涉阻清理文宣社工脫罪

食物環境衞生署職員去年11月23日到港鐵粉嶺站外行人天橋清理連儂牆時,指社工呂智恆在場阻撓,須報警求助。呂否認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經審訊後,昨天在粉嶺法院獲判無罪兼得訟費。主審裁判官陳炳宙早前在本案開審時,已炮轟律政司處理反修例案件錯漏百出,他昨天在裁決時批評案中的食環署衞生督察案發時故意隱瞞自己身份,令被告墮入圈套,更指控方依賴一個故意隱瞞自己是公職人員的人去指證被告,實在是有違公義,再炮轟律政司「依賴呢啲唔光彩嘅證據,係濫用司法,令司法蒙上污點。」

裁判官裁決指,從現場片段可見,一級衞生督察麥慶安當時沒有穿制服,他跟被告對話時沒有表明自己身份,也沒有出示委任證,當被告再三問他是否承辦商職員,他只回答「我姓麥」,顯示他故意隱瞞自己是公職人員。

故意誤導 假冒外判人員

裁判官續指,麥作供時亦承認當時有怯意,更印證了他對被告對其身份產生誤解有「求之不得」的想法。雖然法庭明白當時社會暴力行為猖獗,理解麥擔心透露身份會對自己不利,但公職人員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向市民表露身份,而本案的客觀事實就是麥假冒外判人員,誤導被告相信他是外判職員,故判被告無罪。

斥被告呼喝警員 行為惡劣

裁判官明言,片段顯示被告在警員到場後,仍指警員是冒充警員,又對只是在戒備狀態的警員大聲呼喝,行為惡劣,達挑釁程度,若他對食環署行動有不滿可去投訴,公職人員若在執行職務時犯錯亦會有後果,故被告沒有依警員指示離開屬不合理。惟裁判官重申,律政司決定起訴時,有責任檢視證據是否支持合理定罪機會,而根據片段顯示,檢控屬不合理決定,控方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縱然被告有不恰當行為,法庭也不應該剝奪他獲得訟費的權利。

呂智恆在庭外斥警方和律政司因沒有成本而「濫捕濫告」,聲稱事件源於政權腐敗,警方拒絕出示委任證和假扮示威者,「區區食環署先會有恃無恐」,夠膽在執勤時不穿制服和佩戴委任證。案件編號:FLS 239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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