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昨早拘捕3名前立法會議員,他們涉嫌於今年5月28日上午、6月4日上午及下午的立法會會議期間,向主席方向丟下或潑出惡臭的液體,導致會議中斷。警方以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或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拘捕3人。根據法例,干犯前者罪名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及罰款一萬元,而後者則為最高為監禁3年。有法律界人士指,首次有前立法會議員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但控罪須證明兩大條件才能有機會入罪。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訂明,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或導致向該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導致該人服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至於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罪行及罰則訂明,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罰款每日2,000元。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或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行內容從未試過用作控告議員,以往控告對象為家庭傭工較多,例如在食物中「加料」報復等,故是次屬首次用此例控告前議員。他指,罪行本身存在兩大元素需要證明,包括證明被告行為屬非法及有惡意,「即使有做該行為,都要找出為何他要這樣做;如果他是好心做壞事,就可能不符合惡意這元素」。
另即使該物品發出惡臭,亦需要客觀標準證明「何謂惡臭」,陸說:「例如有議員拿榴槤、臭豆腐開會,該兩種食品都有氣味,但是否代表惡臭就因人而異,你都要分析物品是否有殘害性質,需要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