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聲稱從市場購入上市公司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宏)近三成股份的商人郭曉群,於2017年康宏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議決董事會「大換班」時投票,但主席陳志宏以郭的股份無效為理由拒絕點算。郭前年提出訴訟,要求法庭撤銷陳的決定。高院原訟庭今年3月駁回郭的申請後,郭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天開庭聽取雙方的陳詞,並押後判決。
上訴人郭曉群的大律師指稱,主席運用公司章程的權力,裁定某個股東所持股份無效,所以無權投票,不論是否有法律依據,都已影響了股東的權益。在此情況下,縱使公司章程列明主席決定是最終決定,法庭仍有權及應該考慮有關決定是否理性及合理。在不涉任何利益衝突的指控下,主席是沒有理由去褫奪股東的投票權。在上市公司中,不同派系的股東互相興訟控告的情況司空見慣,若主席可以一錘定音,剝奪其中一方的股東權利,不但不合常理,亦會對公司管治有深遠影響。
答辯人康宏的大律師反駁指,如果股東可以把主席任何決定逐一拿到法庭要求裁斷,公司必無法運作,因此主席的最終決定權是有其需要。退一步說,如果股東認為主席決定有法律問題,正確的程序應該是申請禁制令。
上訴人的大律師回應指,上訴人確曾提出禁制令申請,但法庭裁定他應在董事會有實質決定後才申禁制令,因此未有受理。案件編號:CACV 20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