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0歲劏房住客垂涎38歲女鄰居美色,在兩人即將搬走前,尾隨她入房,向她表示自己從未拍拖或召妓,企圖強行與她性交,但被她踢下體,於是停手,改為向她索取內褲和照片留念。女鄰居藉詞拿手機拍照給他,乘機致電親友,由親友護送離開現場。該男子昨天在高院承認一項企圖強姦罪,法官下令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把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再訊,被告要還押等候判刑。
被告黎育民與女事主X先後於2013及2014年遷入屯門一個劏房單位兩個房間,去年8月業主通知他們需於去年9月底前搬走。去年9月18日,被告趁X上身真空只穿睡裙及內褲出房去廁所時,直接跟她說很愛她和想與她性交,她立即奔回房間,但被告尾隨她進房,更說遭人取笑說跟她做了近5年鄰居仍未跟她性交。
X責罵被告「黐線」,但被告仍扯她的內褲,期間她不斷掙扎呼救。被告又說自己年過50仍然沒有女友,也未曾召妓,問X為何不可與她性交,隨即更扯爛她的內褲,又摸她胸部私處。X踢被告的下體,要求與被告好好地談一談。
被告說沒有錢搬屋,X給被告20元。被告之後說想要X的內褲及照片作留念,但又沒手機。X靈機一觸,說會找手機送被告,要被告到房外等候,被告又照做。X乘機即致電給親友求助,並由親友護送到機場上班,之後報警。警方於同日下午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坦承當時有性慾,想強姦X,聲言擔心在搬走以後再見不到她。案件編號:HCCC 2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