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櫥窗設計師在旺角遇查時逃跑,警員將她制服後,在她的背囊搜出鎅刀、剪刀、螺絲批等。她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劉淑嫻昨天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攜帶生理鹽水及繃帶有其可疑之處,但法庭接納被告會隨身攜帶涉案物品作工作用途,加上控方不能排除被告逃跑有其合法理由,故裁定被告無罪。
30歲被告蔡麗怡,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西洋菜南街及水渠道交界,管有一把鎅刀、剪刀、一支螺絲批、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釣魚絲。控方案情指,當日早上6時許,警員在旺角巡邏期間,見到穿黑衫黑褲的被告與一名穿西裝男子糾纏,過程中該男子曾大叫「救命」,其後更把被告的背囊扯下,被告此時逃跑,警員隨即喝止,但被告沒有理會,警員追上並將她制服。被告承認該被扯下的背囊屬於她,警員及後在背囊中搜獲涉案物品,另有生理鹽水及繃帶等。
被告的前同事早前作證,指櫥窗設計師一般會負責採購物料,有時也會到不同地點作簡單櫥窗維修,故他們會隨身攜帶相關維修工具,當中包括鎅刀及剪刀等,但不包括生理鹽水及繃帶。案件編號:WKCC 11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