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無業漢疑10年無交管理費被執達吏上門收樓,期間在單位內用斧頭及刀劈石油氣罐導致火警,之後從31樓爬水渠到28樓逃生後,因手臂有燒傷惹警察懷疑而被拘捕,事後表示想「大家一鑊熟」。他否認有意圖而縱火罪,案件昨天在高院開審。控方傳召涉案執達吏及大廈住客作供,其中居住28樓的住客傅劍然指當時看見一名僅穿內褲的男子在他窗外,該男子情緒激動稱「收乜嘢樓呀」,他遂讓該男子經其單位離開。
現年62歲的被告馬鎮青,被控於2018年7月27日,在將軍澳康盛花園第4座31樓一個單位,無合理辯解以火損壞該單位,並意圖藉此危害執達吏陳頌文及黃隆權的生命。交替控罪則指被告於當日用火損壞該單位,罔顧財產會否被損壞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損害。
控方先後傳召該兩名執達吏作供。他們指當日依據收樓令帶同鎖匠等到被告的單位和隔鄰單位收樓,他們在隔鄰單位發現一副骸骨,遂通知警方到場處理。他們又聽到被告的單位有人聲及有敲擊聲,鎖匠剪鎖後又聽到男子聲稱:「你夠膽你就入來吖……入來啦,搵咗嘢招呼你哋」,他們遂通知警方協助。
兩名執達吏表示,警方帶齊裝備到單位外,他們到後樓梯等候,期間聽到單位傳來金屬拖行地下聲,並嗅到石油氣味。警方表示要進入單位,他們聽到單位傳來爆炸聲,有警員大叫:「爆炸!着火呀!搵滅火筒呀!」兩人最終逃離涉案大廈。
據控方開案陳詞指稱,當時在該單位說話的正是被告,被告亦爬水渠到28樓逃生。疏散期間,有警員在大廈後樓梯見到僅穿內褲的被告左前臂燒傷,查問下被告稱:「係呀,係我放火燒咗間屋」,被告又表示:「知道今日嚟收樓,買咗天拿水同石油氣放火,大家一鑊熟。」
控方又指,消防員發現涉案單位內亦有斧頭、經改裝長刀、多樽天拿水及多罐石油氣等,經調查後認為火警是蓄意造成。被告被送院,在警誡下承認放火,又稱:「我見佢哋(執達吏)態度咁寸,就諗住攞蠟燭點着石油氣,又攞刀斬個石油氣罐,我當時諗住自殺嘅。」被告又承認用斧頭劈開石油氣罐時被燒傷左手,稱因欠10年管理費被收樓。案件編號:HCCC 7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