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台灣《壹週刊》(下稱台壹)4年前報道指,台灣前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涉詐領全民健康保險(簡稱健保),遭李女以損害名譽為由提告。案件經兩次審理並宣判,台壹均敗訴。台壹其後上訴至最高法院,惟周五(6日)遭駁回,全案確定,台壹須向李女賠償兼登報道歉。
李女提告指,2016年3月31日發行的《壹週刊》,刊載以「貴婦詐健保洪曉蕾等女星列清查名單」為標題,內容指她涉嫌詐領健保被警方列為約談對象。李稱,她從未申請核退海外健保,刑事局也表示她非約談對象,況且她2006年間在美國產子時,非由涉案的月子中心服務,也未授權任何月子中心進行廣告宣傳,故認為台壹及記者嚴重損害她名譽,要求賠償2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55萬港元),並在報紙刊登道歉聲明。
案件一、二審期間,士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均認為,台壹記者未提出向警方查證之消息來源,且所舉的廣告亦無相當理由可確信李晶玉接受月子中心安排而赴美生產,因此未能證明記者已盡身為新聞媒體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故裁定台壹及記者須向李女連帶賠償30萬元(約8.3萬港元),並在4份報章刊登道歉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