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地盤工人與其他人向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後當場被捕,他早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稱是受人指使犯案,昨天在區院被判監40個月。法官郭啟安指,香港警察是重要的法治機關,被告的行為是挑戰法治,任何人參與襲擊警察及警署均屬非常嚴重罪行,屬加刑因素。
21歲被告林小雄,承認於去年10月14日在香港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與他人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黃是早前涉嫌偷渡出境被拘捕的十二人之一,現正被內地當局扣留。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後隨家人移居到港,並隨父於地盤工作。他與女友已有一子,惟關係卻不獲雙方父母接納,事發前女友及孩子更無故被帶走,他因此受困擾及思緒混亂,致做錯判斷而犯案。辯方強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因仇恨警方或因政見而犯事,他只表示犯案非因金錢誘使,但不願說明理由。
法官指,縱火是嚴重罪行,汽油彈是非常不穩定及危險,可造成重大財物損毀及人命傷亡,而被告與其他暴徒有計劃及預謀地向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又戴上頭套等欲增加警方追查難度,情節非常嚴重。警署正門在案發前已遭人投擲汽油彈縱火,被告所參與的計劃可算是對警署的第二波襲擊。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惟考慮到被告認罪、投擲的汽油彈沒有釀成火警,亦沒有造成財物損毀或人命傷亡,遂判他監禁40個月。案件編號:DCCC 3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