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說過,本港司法機構是一個支着公帑卻不受監管、不須向納稅人負責、最超然最具凌駕性的獨立王國,不管裁判結果多麼不得人心、多麼離經叛道、激起多少爭議,司法機構一句「投訴不成立」,所有人都莫可奈何。繼東區法院前裁判官何俊堯涉及的六宗投訴,全部被總裁判官裁定為不成立後,另一「是非人物」、曾讚揚擲汽油彈少年為「優秀嘅細路」的裁判官水佳麗,其投訴一樣不成立。
司法機構日前公布對有關投訴的回應,指總裁判官認為投訴不成立,理由是根據判刑的前文後理,水佳麗評價被告為「優秀」是「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但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支持裁判官是表面偏頗的結論;又指水佳麗勸誡被告,單憑「衝動」和「熱誠」行事而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痛心、難過,有關言論沒有直接或間接地,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云云。
哈哈,真是欲赦之罪,何患無詞。大家一定記得,總裁判官處理何俊堯的投訴時,曾搬出律政司「壯膽」,指留意到律政司未有就被投訴案件的裁決或刑罰提出覆核申請,認為與總裁判官對上述投訴的結論脗合。現在好了,水佳麗「優秀嘅細路」案件,原本判被告十八個月感化令,遭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被告被改判入勞教中心,為何總裁判官對此隻字不提?律政司不覆核刑期,投訴固然不成立;即使律政司覆核刑期成功,一樣被裁定投訴不成立,官字兩個口,信焉!
由此更加證明,司法機構「自己人查自己人」,總裁判官查裁判官,根本不公平、不合理、不服眾,司法之官官相護,黑箱作業,有目共睹。這絕非他們以司法獨立作為擋箭牌,再拋出一大堆法律名詞唬嚇人就能堵住悠悠眾口。凡事太盡,緣分勢必早盡。香港始終是中國的地方,司法繼續唯我獨尊,總有一日惡果自嘗,大家不妨放長雙眼等着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