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辯 明結案陳詞
二十九歲被告陳浩天,被控於一九年七月十三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並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政府化驗師陶志恒供稱,他觀察新聞片段中尾隨警長的男子特徵,並比對證物,發現該男子載的眼鏡與被告的眼鏡相同,而該男子與被告的右耳珠上均有黑點,並與被告擁有相同的背囊和鞋。惟在辯方盤問時,陶同意不能判斷片中的男子就是被告,上述推斷僅供法庭參考。陶又表示沒有比對兩者耳上黑點的形狀,亦沒有研究拍照時可能導致的顏色差異。辯方因而反對法庭接納陶的證供,指陶不具備足夠專業知識去作辨認比對。惟法庭接納陶的證供。案件編號:WKCC 17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