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推廣綠色交通 完善單車政策

工聯會早於二○○二年倡議接駁新界東西的單車徑網絡。早前元朗至上水段終於落成啟用,不少單車發燒友包括筆者立即嘗鮮體驗,除沿途欣賞錦田河、塱原濕地和雙魚河風景外,大多數人都吐槽新田至古洞一段單車徑斷橛禾蟲,與行人路間的路壆落差太大,又要經常橫過馬路,變成推車徑,令人非常掃興,沿途更有一些設計存在危險,令這條超級單車徑被扣分不少。

倒果為因 掩耳盜鈴

有關問題又何止是單車徑的設計呢?香港實在欠缺一套完整單車政策。雖然在法例上視單車是一種車輛類別,但政府一直認為單車意外數字高企,容易在道路上造成混亂和更多意外,所以不鼓勵在市區使用單車,單車亦不應是市民的主要代步交通工具,只定位作休閒和康樂用途。筆者反而認為,單車意外數字高企,正正是單車政策和設施配套不完善的結果,政府如因這個理由不推廣單車,實在是倒果為因,掩耳盜鈴,與全世界致力推廣這種綠色和健康的交通工具背道而馳。

對於完善單車政策,除興建單車徑外,政府最少有幾個方向需檢討。首先是一些過時和不實際的法例。根據香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指「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駕駛;和駕駛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有機會被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但事實上,單車徑不能完全做到一條大路通到底,踏單車人士要落車推行,非常不便,這算不算是一種需要?法例本身就存在灰色地帶,踏單車人士因此或「被迫」違規犯法。筆者建議修改法例,容許部分指定行人路,主要是接駁單車徑的部分,考慮容許以踏單車低速通過,例如每小時十公里以下為限,以及在交通燈過路處,設單車專用通道,令單車使用者與行人在安全的情況下共享路面空間。

其次研究「電助力單車」的合法上路問題。現時法例定義電助力單車屬機動車輛,車輛和駕駛者都要領有牌照,否則均屬違法,其實這種電助力單車本質上與單車沒有大分別。在沒有人力踏踩時不會動,只是在踏踩的同時就有電力輔助,比較省力方便。利用電助力單車在區內通勤接駁非常方便,包括內地、台灣地區、歐美等地已有相關法規和標準,例如電力和車速限制,既能保障安全,也便於使用這些新品種單車,做到與時俱進。

總而言之,單車政策不是單純的交通議題,亦涉及環保、地區經濟和社區資本等範疇,在社區上是一種有機組合。以最近接通的超級單車徑為例,途經不少綠色景點和法定古蹟,例如屏山文物徑、新田大夫第等,很值得遊人去探索,亦可帶動地區經濟,搞活社區。單車市集流行於亞洲城市,以台北 「車夫市集」 為例,選擇一些吸引景點或單車交匯中心,以墟市和小食亭的方式容許一些地區經濟,以供車友各種需要,舉辦不同文娛藝術活動,使車友與區內居民多一個聚腳點,享受社區生活同時感受歷史人文文化,以增強歸屬感,更可創造就業機會。完善單車徑只是單車友善政策的一部分,政府制訂政策要有全面配套,交通、社區、康文、經濟、就業、環保的全面角度和開放思維,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