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星期,「陳同佳」這三個字再次進入人們視線,引起熱議,皆因他在迎月之日,透過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牧師發放了一段錄音,表示要去台灣自首的心沒變,並已委託台灣律師與台灣當局聯絡,安排赴台事宜。雖然聲帶只有二十幾秒,卻觸動了港、台神經,兩地政府隔空射波,好不尷尬。
回帶看一看:台灣陸委會說早已和香港警方建立單一聯繫窗口處理這事,特區政府卻說並無此事。人人皆知道港台兩地之間沒有移交逃犯協議,否則當初也不會推動修訂《逃犯條例》,現在自然也沒法律基礎處理。台灣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斷言陳同佳「不能自由行赴台」,特區政府則指陳同佳自去年十月洗黑錢案出獄後,已是「自由人」,特區政府不能干擾他去或不去任何地方,但會對陳赴台安排提供合法的可行協助。有指台灣當局禁止陳同佳網上申請入台證,因此無法起行,亦有台灣律師指陳只要聯絡負責通緝他的台灣士林地檢署,對方便會助他入境。士林地檢署卻說一直沒收到相關訊息。看來短期內,這場回力球賽仍然會拉扯不休。
有媒體提出三個讓陳同佳起行的「可行方法」。一是台灣當局派員來港再押送陳上機赴台,二是由香港警察押送陳上機赴台,但是台灣在香港並沒執法權,相對亦然,這兩個方法都行不通。第三個方法是由台灣派員隨機來港,不下機,只在機上看守陳,當飛機進入台灣空域時,便將他拘捕。同上,台灣在香港並沒執法權,而且涉及空域問題,難以實行。
至於台方要求香港警方交出陳同佳口供和其他證據,香港保安局指根據現行法例沒有這種安排。其實案件在台灣發生,台灣警方是最有條件在當地偵辦好這案。我相信他們對於案情細節,例如二人哪天入境、入住和出入酒店的過程、案發前後的監控錄像、在哪裏發現死者屍首、屍體剖驗等等,已全面掌握,可能只欠缺陳同佳的招認口供而已。我相信即使陳同佳投案後三緘其口,台灣地檢當局亦已有足夠證據提控。
說來說去,上述這些都沒觸及問題核心──陳同佳的入台許可。正如有台灣律師指出,陳同佳是通緝犯,只要他抵達台灣,踏入桃園機場,台灣警方便可拘捕他,完成最後的一步調查工作。說開了,一字咁淺,關鍵是台灣當局是否願意發放入境許可給陳同佳,其他一切都是台灣大耍特耍的太極花招而已。
不停打回力球,所謂何事?當然是因為在中美港台前所未有的複雜局勢下,「陳同佳案」已被台灣當局升格為政治事件。台灣距離香港這麼近,卻被變成那麼遠,個多小時的機程,拖拉到今依然無法着陸,憤怒!無奈!
黎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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