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公司男技術員涉嫌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取得逾廿名警務人員、警員家屬及公眾人物客戶等的個人資料,再向Telegram一群組帳戶管理人「報料」,提供一名督察父親的個人資料供發布,他之後再涉嫌拍攝警署,令警署內一名女警感到擔心。該男技術員經審訊後,昨天在區院被裁定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以及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等共四罪成立,而一項遊蕩罪則不成立。法官明言案件嚴重,勢將判處即時監禁,下令把被告還押至十一月三日候懲,期間待索閱其背景報告。
控方指,去年九月廿二日,警方發現被告陳景僖(卅三歲)在紅磡警署對面的停車場內,舉手機拍攝警署,之後截查被告。警方其後搜查被告的手機及公司電腦,發現其電腦內載有涉案的個人資料,及曾以電話向Telegram程式發放了一名警務督察父親的個人資料。
法官昨天在裁決時指出,被告未獲授權及毋須在工作中接觸涉案客戶資料,但竟透過公司的電腦系統來作出查閱,無論被告這樣做是出於無謂、無聊,或只是打算確認某些資料的準確性,又或者是被告個人認為某些人做法不對而希望別人不與該人來往等,但被告當時既非履行職務,亦無獲得授權,也違背了公司對他的信任,他自己亦顯然知道這是不誠實的行為。
法官續指,該名督察父親的心理報告顯示,他於事發後數月,在情緒及行為上出現重大轉變,感到無助、脆弱及緊張自己與家人的人身安全,其影響雖然隨時間過去而減輕,惟部分因「起底」而造成的心理傷害仍然存在,因此裁定被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等四罪罪成。
至於被指拍攝警署被控遊蕩罪,法官認為即使被告在案發停車場徘徊或逗留,惟聲稱因此感到擔心的女警當時身處警署內隱蔽位置,相信被告較難看見她,故被告的行為是否導致該女警合理地擔心實有商榷之處,控方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遊蕩罪。案件編號:DCCC 16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