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中人在面對和政治背景有關的刑案時,會自覺或不自覺的根據自己的政治立場、意識形態進行處理,從而造成司法不公,造成為某類人提供保護傘,這是人所共見的。然而,他們絕不認帳,會一口咬定自己是「獨立辦案」、「不受任何因素影響」、「不偏不倚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定」、「完全是專業態度」等等。
不過,這糊弄不了公眾,大家看得清楚,在許多案件的相關事實、法律和判決之間有太多的不合情理、自相矛盾、違反常識,其判詞更是強詞奪理、不合邏輯;同類的案子「犯」在不同的人身上,判決可以不同或量刑懸殊。更有甚者,在判詞中使用愛憎分明的價值判斷,把自己的政治立場、意識形態表露無遺,如此這般的辦案已有多宗。面對公眾強烈質疑、同聲憤慨,他們還要狡辯,自我標榜,甚至倒打一耙,反咬他人「干預司法」、「損害法治」。
如此的態度,公眾有理由擔心,在今後的辦案中,他們會更加肆無忌憚的把其政治立場、意識形態貫穿其中,向某些勢力提供更大的保護傘,與公眾的質疑、批評對着幹,以示其「司法獨立」不容挑戰,把他們手中的司法武器打造得更加強橫。北京如果任由他們這樣下去,甚麼「一國兩制」、《港區國安法》、中央全面管治權,都會化為泡影。
解決之道,只有司法改革,首先在司法領域的頂層——香江府衙律政司、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層調整人事,展開思想教育和轉變工作,以確立國家認同、國家意識為主導,要求他們端正立場,端正態度,認清形勢,擔起責任。對此,國家和中央要有嚴格考核、剛性要求。還是那句話,「不換思想就換人」。在甚麼人掌握司法大權問題上,不必含糊和客氣,時間也拖不得。
為了提高效率,作出示範,還應設處理國安法案子的專門法庭。它對司法人員必具國家認同、國家意識、國家忠誠有垂範作用;有了高標準、高要求,下面的工作才好展開。